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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17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729號抗 告 人 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村代 理 人 程春益律師

楊永芳律師陳芳儀律師相 對 人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麥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9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異議意旨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對伊之執行債權額,因伊陸續清償後,僅剩新臺幣(下同)12,940,000元。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專利權(以下簡稱「系爭專利權」),於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下簡稱「執行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3147號執行事件(以下簡稱「前案」)強制執行程序中,經台企資產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企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16日鑑定價格總額為95,690,000元。而相對人再次聲請拍賣系爭專利權,經執行法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強制執行事件(以下簡稱「本件」)受理後,伊提出由駿陞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陞公司」)於105年6月24日出具之鑑估報告書,鑑定系爭專利權之價格總額為100,250,000元,均遠超過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故就超額查封部分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2、3、6、

7、8、10、11、12、13、14、15、16之專利權應予撤銷扣押。另由台企公司於103年7月16日鑑定系爭專利權估計價格總額95,690,000元,而駿陞公司就系爭專利權價格總額增加為100,250,000元,可知系爭專利權具有隨時間而大幅增值之情形。詎本件執行法院仍以前案台企公司所估價格之50 %核定系爭專利權拍賣之底價,顯然過低而不合理,侵害伊之財產權。是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明顯違背法律,原裁定維持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伊聲明異議之處分,均有違誤。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有明文,於同法第117條規定其他財產權執行程序亦準用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亦明示: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此乃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禁止超額查封之規定。惟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因我國強制執行法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且查封標的物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價格若干、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難以確定。故衡量是否超額查封,應以客觀上極為明顯者為標準(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55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392號、102年度台抗字第55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相對人前執原法院102年度他調字第105號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對抗告人所有之系爭專利權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抗告人給付18,000,000元,經前案執行法院核定以台企公司鑑定價格總額95,690,000元為底價,於105年1月8日進行第1次拍賣,因無人應買,前案執行法院核定以第1次拍賣價額之50%為底價,於105年1月22日再行拍賣,亦因無人應買,相對人亦不願承受,前案執行法院乃於105年2月5日核發債權憑證終結,此有台企公司鑑定報告書、拍賣公告及債權憑證各1件附於前案卷可稽。嗣相對人執前案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再次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本件執行法院即以前案第2次拍賣程序所定底價,即台企公司所估價格總額之50%核定本件拍賣底價,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核閱屬實。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對伊聲請執行之債權原為18,000,000元,但相對人於105年2月5日已受償3,870,000元,伊於105年4月21日再還款1,500,000元,於105年5月30日及6月24日共計再還款700,000元,故相對人對伊之債權額僅剩12,940,000元,依台企公司鑑定報告書記載,附表所示編號4、5、9之專利權合計金額為20,080,000元,已逾執行債權金額,故就附表編號1、2、3、6、7、8、10、

11、12、13、14、15、16之專利權顯已超額查封云云,並提出債權憑證及匯款聲請書3紙為憑。然系爭專利權於前案經台企公司鑑定估計價格總額為95,690,000元,固逾相對人之債權總額,惟系爭專利權之價值究竟可否滿足執行債權,終需考量拍賣成交價,蓋法院拍賣動產能在何時以何價格拍定,皆無法預知,實務上常見經數次減價拍賣後始能拍定,而恆有其拍定價格遠低於鑑定價格者,或因執行標的本身條件不佳、或經濟不景氣,根本無人參與投標,致債權人無法全額獲償之情形。且拍定後尚須扣除執行費用、營業稅,而系爭專利權年費有效日期分別自104年12月31日至106年3月31日止不等,若未按期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有溯及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之效力等等,均可能影響嗣後執行所得是否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加以我國強制執行法係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故終局執行時實際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債權金額於保全執行程序中尚無從預估,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判斷是否超額查封,仍須就前揭各種可能情況綜合考量,非僅以執行標的經鑑定價格合計超過執行之債權額,即遽認相對人係超額查封。參以系爭專利權經前案核定以台企公司鑑定價格95,690,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經無人應買,再行拍賣時核定以第1次拍賣價額之50%為底價,亦無人應買,經作價交相對人承受,相對人亦不承受等情,顯見系爭專利權嗣後有無拍出之可能,其拍定價格為何均無法確定,且有無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亦無從推知,自難以系爭專利權於查封時經鑑定之價格超過相對人之債權額額,即遽為認定係超額查封。況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第3項之規定,於法其他財產權執行程序亦有準用。苟系爭專利權一部分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費用時,依同法第96條第1項規定,其他部分本將停止拍賣。且本件拍賣公告載明:「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依編號次序逐一開標,於拍賣足敷清償執行費用、營業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的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見本件執行卷第80頁),已足避免相對人任意超額查封抗告人之財產,亦不致抗告人受有過度執行之風險,致損害抗告人之權益,實難以抗告人遭查封時財產估價總額高於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金額,遽認本件執行有何極端超額情事。故抗告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非可採。

三、再按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經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預定拍賣物之底價,此觀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又最低底價僅限制投標人之出價不得少於此數額,就願出之最高價則不受限制。拍賣物果值高價,於應買人之競價過程中應可以合理價格賣出,而無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權益,自不容債權人或債務人任意指摘執行法院所核定之底價為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63號民事裁定參照)。故鑑定人估定之價額以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意見,僅為執行法院核定最低拍賣價格之參考,執行法院不受其拘束,且執行法院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執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3號裁定參照)。抗告人雖主張系爭專利權具有隨時間而大幅增值之情形,本件執行法院仍以前案台企公司所估價格之

50 %核定本件拍賣底價,顯然過低而不合理云云,並提出駿陞公司鑑估報告書1件為憑。然駿陞公司鑑定系爭專利權之總額為100,250,000元,核與前案系爭專利權經台企公司鑑定之總價95,690,000元相去不遠,實難認抗告人所述於兩次執行期間內,系爭專利權有隨時間大幅增值之情形為真。參以系爭專利權於前案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曾以台企公司鑑定總價95,690,000元之50 %核定為第2次拍賣底價,惟於105年1月22日拍賣時均無人到場應買,相對人亦不願承受,執行法院因此核發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而本件強制執行係於105年2月18日再次聲請拍賣,拍賣時間與前案拍賣時間相距不到1個月,衡情難認市場價格有大幅度之波動。況拍賣底價僅為該次拍賣之最低價格,拍賣程序係以競標方式購買並由最高價者得標,並未限制應買人所得購買之最高價格,系爭專利權果值高價,則於公告拍賣後,衡情當有應買人於公開拍賣時競標,而得以合理之價格拍出,亦無損於抗告人之權益。故本件執行法院於定本件拍賣底價前,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2項規定,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依職權裁量核定以台企公司鑑定總價95,690,000元之50%為底價,於法並無不合。故抗告人主張本件執行法院所定底價過低云云,委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以原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處分並無不合,據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而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附表:

┌─────────────────────────────────────────────────┐│105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編│物 品 名 稱 │單位 │數 量│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備 考 ││號│ │ │ │ │(新臺幣元) │ │├─┼───────┼───┼───┼───────┼─────────┼─────────────┤│1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垂直式人數監視計數方││ │0000000) │ │ │ │3,600,000元 │法,申請案號:000000000, ││ │ │ │ │ │ │公開號:000000000,年費有 ││ │ │ │ │ │ │效日期:105/9/10 │├─┼───────┼───┼───┼───────┼─────────┼─────────────┤│2 │專利(公告號:│ │ │ │ │專利名稱:用於建置多攝影機││ │I340590) │ │ │ │4,750,000元 │之具即時精準操作特性的物體││ │ │ │ │ │ │對應方法,申請案號:096135││ │ │ │ │ │ │729,公開號:000000000,年││ │ │ │ │ │ │費有效日期:105/4/10 │├─┼───────┼───┼───┼───────┼─────────┼─────────────┤│3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多方向區塊匹配計算法││ │I326187) │ │ │ │4,325,000元 │,申請案號:00000000,公開││ │ │ │ │ │ │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 ││ │ │ │ │ │ │期:105/6/10 │├─┼───────┼───┼───┼───────┼─────────┼─────────────┤│4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使用適應性空間濾波及││ │I324013) │ │ │ │ │移動補償時域濾波之視訊雜訊││ │ │ │ │ │3,140,000元 │衰減方法,申請案號:095120││ │ │ │ │ │ │573,公開號:000000000,年││ │ │ │ │ │ │費有效日期:105/4/20 │├─┼───────┼───┼───┼───────┼─────────┼─────────────┤│5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基於區域相關性處理之││ │I323606) │ │ │ │ │影像雜訊衰減方法,申請案號││ │ │ │ │ │3,500,000元 │:000000000,公開號:20073││ │ │ │ │ │ │3722,年費有效日期:105/4/││ │ │ │ │ │ │10 │├─┼───────┼───┼───┼───────┼─────────┼─────────────┤│6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用來計算出第一影像中││ │I277912) │ │ │ │ │位於目標座標之目標物體,於││ │ │ │ │ │ │第二影像中所謂於之轉換座標││ │ │ │ │ │3,840,000元 │之方法、以及相關操作流程及││ │ │ │ │ │ │影像監視系統,申請案號:09││ │ │ │ │ │ │0000000,公開號:000000000││ │ │ │ │ │ │,年費有效日期:105/3/31 │├─┼───────┼───┼───┼───────┼─────────┼─────────────┤│7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視訊影像搜尋及影像錄││ │I237506) │ │ │ │2,640,000元 │製系統,申請案號:00000000││ │ │ │ │ │ │4,年費有效日期:105/7/31 │├─┼───────┼───┼───┼───────┼─────────┼─────────────┤│8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偵測一預定區域中之早││ │I235964) │ │ │ │3,650,000元 │期火災生成之方法及影像監視││ │ │ │ │ │ │系統,申請案號:000000000 ││ │ │ │ │ │ │,公開號:000000000,年費 ││ │ │ │ │ │ │有效日期:105/7/10 │├─┼───────┼───┼───┼───────┼─────────┼─────────────┤│9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強化視訊影像的方法,││ │I229545) │ │ │ │ │申請案號:000000000,公開 ││ │ │ │ │ │3,400,000元 │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 ││ │ │ │ │ │ │期:105/3/10 │├─┼───────┼───┼───┼───────┼─────────┼─────────────┤│10│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擷取多目標移動物體之││ │582168) │ │ │ │2,925,000元 │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0 ││ │ │ │ │ │ │,年費有效日期:106/3/31 │├─┼───────┼───┼───┼───────┼─────────┼─────────────┤│11│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防止產生誤判之動態影││ │569629) │ │ │ │2,925,000元 │像偵測方法,申請案號:0911││ │ │ │ │ │ │03857,年費有效日期:104/1││ │ │ │ │ │ │2/31 │├─┼───────┼───┼───┼───────┼─────────┼─────────────┤│12│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利用影像畫面來偵測物││ │503650) │ │ │ │2,600,000元 │體移動方法,申請案號:0901││ │ │ │ │ │ │08898,年費有效日期:105/9││ │ │ │ │ │ │/20 │├─┼───────┼───┼───┼───────┼─────────┼─────────────┤│13│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增強辨識3D物件的方法││ │I433529) │ │ │ │ │,申請案號:000000000,公 ││ │ │ │ │ │2,250,000元 │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 ││ │ │ │ │ │ │日期:106/3/31 │├─┼───────┼───┼───┼───────┼─────────┼─────────────┤│14│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判斷輸入影像是否為霧││ │I0000000) │ │ │ │ │化影像之方法、判斷輸入影響││ │ │ │ │ │1,100,000元 │的霧級數之方法及霧化影像濾││ │ │ │ │ │ │清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 │ │ │ │ │ │1,公開號:000000000,年費││ │ │ │ │ │ │有效日期:106/1/10 │├─┼───────┼───┼───┼───────┼─────────┼─────────────┤│15│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移動中車輛之車牌定位││ │I409718) │ │ │ │ │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0 ││ │ │ │ │ │1,100,000元 │,公開號:000000000,年費 ││ │ │ │ │ │ │有效日期:105/9/20 │├─┼───────┼───┼───┼───────┼─────────┼─────────────┤│16│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比較3D視覺物體相似度││ │I400481) │ │ │ │2,100,000元 │之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 │ │ │ │ │ │2,公開號:000000000,年費││ │ │ │ │ │ │有效日期:105/6/30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