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824號抗 告 人 陳正成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許愛玉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全聲字第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為保全其依兩造於民國102年7月22日所簽訂之婚姻生活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對抗告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聲請假處分,經原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36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抗告人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出租、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下稱系爭假處分)。嗣相對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履行協議之訴(104年度重訴字第697號,下稱本案訴訟),抗告人則於原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原法院以104年度婚字第236號判決駁回抗告人離婚之請求,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兩造於105年1月29日在本院達成和解(104年度家上字第295號),抗告人願將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塗銷,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3所示不動產由相對人管理使用收益,抗告人同意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狀自105年2月1日起交付相對人保管;相對人願撤回本案訴訟,並同意拋棄系爭協議之所有權利(下稱系爭和解)。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
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持系爭協議據以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均已於兩造達成系爭和解時拋棄,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之原因事後已不存在,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實屬率斷等語。
三、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假處分亦準用之。所謂假處分之原因消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處分時,所主張之假處分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形;又所謂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處分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處分之權利等情形而言。經查:相對人雖依系爭和解撤回本案訴訟,惟其依系爭和解尚得請求抗告人將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求抗告人將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3所示不動產交由其管理使用收益,抗告人亦自承尚未依系爭和解移轉房地所有權予相對人(見本院105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其未證明系爭假處分原因即「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已消滅,或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系爭和解筆錄亦未載明相對人應聲請撤銷假處分、撤回假處分執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自屬無據。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 1 │桃園市○○○區○○○段 │609 地號│空白│8648.49 ㎡│200000分之289 ││ │ │ │(系爭和│ │ │ │ ││ │ │ │解筆錄誤│ │ │ │ ││ │ │ │載為同福│ │ │ │ ││ │ │ │段) │ │ │ │ │├──┼───┼───┼────┼────┼──┼─────┼───────┤│ 2 │新北市○○○區○○○段 │159地號 │建 │108.16㎡ │2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房屋建號 │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號碼 │ 權利範圍 │├──┼─────┼────────┼────────┼──────┤│ 1 │桃園市八德│桃園市八德區同福│桃園市八德區忠勇│2分之1 ○○ ○區○○段 ○段○○○○號土地 │一街39號18樓 │ ││ │1906建號 │ │ │ │├──┼─────┼────────┼────────┼──────┤│ │桃園市八德│桃園市八德區同福│桃園市八德區忠勇│4320分之4 │○ ○ ○區○○段 ○段○○○○號土地 │六街15號 │ ││ │2112建號 │ │ │ │├──┼─────┼────────┼────────┼──────┤│ │新北市新莊│新北市新莊區安泰│新北市新莊區中正│2分之1 │○ ○ ○區○○段 ○段○○○○號土地 │路516號之37 │ ││ │113 建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