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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1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926號抗 告 人 陳慧穎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相 對 人 童馨卉

簡郡良梁力云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羅秀月

梁忠保相 對 人 廖宇晴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龔秀娟

廖伯賢相 對 人 陳柏安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雅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

11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二項關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分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