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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1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976號抗 告 人 周俊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周子懷等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事件,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取得、設定、喪失或

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對於駁回此項聲請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及第8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祭祀公業周子懷等間請求確認管理

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原法院發給已起訴證明,原法院於民國105年9月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376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依上開說明,自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人對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案由:發給起訴證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