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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000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0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要之程式。抗告程式有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5年10月13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000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前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5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於同年11月30日公示送達,有司法院最新動態維護可參(見本院卷第108頁),乃抗告人並未依限繳納抗告裁判費,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同上卷第110、111頁),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