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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301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1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04 年9月24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1267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而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 元,該裁定分別於105 年1 月28日、同年月29日送達抗告人廖秀松、魏高明,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15頁),依上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