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301號異 議 人 魏高明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7 日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130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異議人對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抗告所提出之異議,應由原抗告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異議人因不服民國104 年9 月24日原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1267號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然因異議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其限期補正,異議人逾期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因認其抗告不合法,於105 年9月7 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並非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1301號裁定之抗告人,自不得聲明異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