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94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等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94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以民事異議狀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雯惠法 官 朱漢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