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068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而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同年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10頁),茲已逾期,抗告人迄未補繳,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