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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2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144號聲 請 人 陳文輝代 理 人 李殷財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哲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214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惟聲請人於106年3 月24日、同年月29日各繳納1千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足憑,顯溢繳1千元,並經聲請人聲請返還。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