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145號抗 告 人 黃羿喬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救字第25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