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99號抗 告 人 紀志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卓秀鳳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