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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20號抗 告 人 張少輝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張哲維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三泰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假扣押聲請、聲明異議及抗告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由代理人提起抗告,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委任代理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委任代理人向原法院聲明異議,經原法院以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復委任代理人對之提起抗告。惟查其所提之委任狀均為彩色影印本,非原本,應予補正。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