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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抗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964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抗 告 人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其書狀雖記載為「民事聲明異議等狀」,依上開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5月13日、同年5月1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逾期迄未據補正(見本院卷第13-14頁),其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