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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再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37號聲 請 人 楊繼宏

楊玉淵神田陽子楊淑容楊磊楊鴻基楊景惠劉瑞娟劉子誠劉瑞瑛劉于誠楊雨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慶賢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6日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再審聲請狀原本,或補正委任楊達新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69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楊達新,及楊繼宏、楊玉淵、神田陽子、楊淑容、楊磊、楊鴻基、楊景惠、劉瑞娟、劉瑞瑛、劉子誠、劉于誠、楊雨君(楊繼宏以下所列12人下稱楊繼宏等12人)共計13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固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提出「民事準再審聲請狀」,並記載「楊達新兼為楊繼宏等12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然該聲請狀末頁僅蓋「楊達新」之印文,未據楊濟宏等12人簽名或蓋章,復未附具楊繼宏等12人委任楊達新之委任狀,楊繼宏等12人是否委任楊達新為本件聲請再審之代理人,尚有未明,書狀顯不合程式。茲限聲請人楊繼宏等12人於收受本裁定

5 日內,補正經楊繼宏等12人簽名或蓋章之再審聲請狀原本,或補正提出委任楊達新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