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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再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67號聲 請 人 劉瑞娟

劉瑞瑛劉子誠劉于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後成間確認租佃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