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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國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國字第32號抗 告 人 魏高明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又本件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鄭佾瑩法 官 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