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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 請 人 林宗逸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耀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再易字第七十六號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6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聲請再審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開庭過程,以維其權益俾利訴訟上主張,爰聲請交付本件民國105年8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10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

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光碟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