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 請 人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翁松谷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林宗逸與王耀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再易字第七十六號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1條本文、第242條第1項、第6項亦有明定。是參加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自得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之參加人,為瞭解詳細之開庭過程,以維其權益,俾利訴訟上主張,爰聲請交付本件民國105年8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10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為輔助再審原告之參加人,依前所述,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前所述,其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