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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抗 告 人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依婷上列抗告人與原審同案被告力兆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欣德鑫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提起上訴(案列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011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何君豪法 官 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