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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0號聲 請 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054號事件之承辦法官盧彥如、王幸華、潘進柳迴避,惟查該事件業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裁定終結,聲請人於同年12月1日始聲請該事件承辦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鄭佾瑩法 官 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