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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72號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勞保給付等事件(10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七號勞保給付等事件第二審全部準備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戰場(法院訴訟)千變萬化,不知何時需要開庭筆錄之何部分,且在上級審有爭執時,有開庭錄音光碟,則可隨時聽,並提出譯文供參。又因我國不像美國有速記,可以一字不差地全程記錄下來,則更有必要聲請開庭錄音光碟。憑記憶是不可靠的,只有開庭錄音光碟最可靠。爰聲請准予交付第二審事件準備及言詞辯論期日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第二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第二審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又聲請人另請求交付第一審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由本院另為裁定移送管轄法院,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