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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72號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勞保給付等事件(10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保險更一字第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所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103年度保險更一字第4號勞保給付等事件(下稱第一審事件)及本院10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7號勞保給付事件(下稱第二審事件)之當事人,戰場(法院訴訟)千變萬化,不知何時需要開庭筆錄之何部分,且在上級審有爭執時,有開庭錄音光碟,則可隨時聽,並提出譯文供參。又因我國不像美國有速記,可以一字不差地全程記錄下來,則更有必要聲請開庭錄音光碟。憑記憶是不可靠的,只有開庭錄音光碟最可靠。爰聲請准予交付第一審期日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揆諸前開說,聲請人聲請交付第一審事件開庭錄音光碟,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記錄之法院,均為北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依職權就此部分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北院。至聲請人另聲請交付第二審事件開庭錄音光碟部分,由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