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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3號聲 請 人 周勝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坤土等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坤土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且聲請人自承其有共有土地,難認其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