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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12號聲 請 人 楊榮振

楊長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瓊玉等間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其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最高法院81年度台聲字第4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10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其為強制執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0544號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惟其已於民國105年6月28日對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5 年度再易字第78號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受理,固據其提出民事再審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為證(本院卷第3-7 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再審之訴案卷查明屬實。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5年7 月5日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並因不得抗告而告確定,已據本院調閱上開再審之訴案卷查明屬實,依上開說明,本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博欽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