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9號抗 告 人 蘇民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長永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即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573 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0日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729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