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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3號抗 告 人 楊麗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文維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97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0月31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應屬抗告之提起,雖其誤為再抗告,仍應以提起抗告論,合先敘明。

二、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