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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86號聲 請 人 張柯淑援代 理 人 李岳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秋欽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秋欽間之本案訴訟即履行和解書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782號、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889 號】,聲請人於原法院提起該訴訟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3 月9日以105年度北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見原法院北救字卷第20頁),依前開說明,上開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及於上訴審與假扣押。從而,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105年度全字第21 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