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0號上 訴 人 國立中央大學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付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