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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更(一)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6號上 訴 人 許立國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迎旭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5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均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提出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