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55號上 訴 人 李陳呅
李仍解李棟榮李錦銘李振齡李振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林莅薰律師被上訴人 李玉娥
李玉美李春梅李明宗李明光李明道李世清李國雄(兼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李竹雄(即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李松雄(即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李秋雄(即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李仍潭(即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李虹麗(即李雲騰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桂樹律師追加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仙景李德茂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