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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11號上 訴 人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依婷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欣德鑫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抗字第220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9 萬元,上訴人不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以105年度台抗字第636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見原審卷第323-32

5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3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