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1015號上 訴 人 陳世萱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被 上訴人 洪鳳蓁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一一0九四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一、二樓房屋,於民國一00年八月五日申請(收件字號為士林字第一七七六七號),同年八月九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09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1、2樓,以下土地及房屋合稱為系爭房地)為其所有,並借予其子即訴外人王偉華居住。王偉華於民國100年間因有資金需求,向伊告知訴外人即被上訴人之夫陳錦麟建議以系爭房地上原有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之貸款,以另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轉貸,並增加擔保人後提高貸款額度獲得所需資金。伊同意轉貸,遂由王偉華偕同伊於100年7月1日至陳錦麟代書事務所,簽署轉貸所需相關文件。伊因年老眼力及思考力均未佳,且信賴其子王偉華稱所簽署之文件均係轉貸之借款文件,未細閱文件內容,即在陳錦麟指示簽名之處簽署姓名,簽署空白文件,並於同年月5日即離境前往美國,其餘轉貸事宜則由王偉華辦理。惟伊於103年間調閱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發現系爭房地竟於100年8月9日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錦麟之配偶即被上訴人名下(前開所有權登記,下稱系爭移轉登記)。伊並無出售系爭房地予洪鳳蓁之意思,亦未同意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洪鳳蓁,系爭移轉登記欠缺物權合意,該登記不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之系爭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不存在,被上訴人應塗銷系爭登記等語(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及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騰空遷讓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原審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未據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二、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確實於100年7月1日與伊簽訂買賣契約,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予伊,用以擔保上訴人向伊之借款,並授權王偉華辦理所需之手續。上訴人簽署移轉所有權之各項文件後,伊即以系爭房地向玉山銀行之貸款及自有款項借款予上訴人,並由王偉華代為受領。嗣於102年12月6日因無法清償借款,上訴人同意以系爭房地抵償前開借款,並約定得於103年2月28日買回系爭房地,否則即應遷出系爭房屋,王偉華並簽立搬遷切結書,伊則同意給付80萬元搬遷補償金。惟上訴人迄今並未清償借款或買回系爭房地,卻仍繼續占用系爭房地。上訴人係本於所有權讓與擔保之法律關係而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名下,上訴人主張其無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意思,請求確認系爭移轉登記無效,顯無理由,系爭房地既係用以擔保對伊之借款,在借款債務清償完畢前,上訴人請求塗銷系爭登記,亦屬無據;況王偉華事後業已代理上訴人同意伊實質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以抵償債務,故上訴人已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其請求塗銷伊之所有權登記,亦屬無據等語。
三、原審判決就前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㈡、㈢之訴部分廢棄。㈡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所為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㈢被上訴人應將系爭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可信為真實:
(一)上訴人原登記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地於100年8月9日經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上訴人。系爭移轉登記是由王偉華代理辦理,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0-16頁、第104-105頁)。
(二)上訴人簽名於系爭買賣契約書末頁(原審卷㈠第62頁)及授權書(原審卷㈠第62頁、第93頁背面)。
(三)王偉華與被上訴人間簽立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賃契期限自100年8月18日起至102年8月17日,每月租金5萬元,但王偉華並未曾給付租金予被上訴人(見原審卷㈠第64-65頁)。
(四)王偉華於100年8月5日收受被上訴人交付之現金30萬元及永豐銀行新生分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兩紙,票面金額各為80萬元及850萬元;另於100年8月12日收受80萬元、於100年8月24日、100年10月21日各收取50萬元現金、101年5月29日收取60萬元、101年9月6日收取105萬元、101年9月11日收取30萬元、102年4月24收取800萬元(見原審卷㈠第66-73頁)。
(五)系爭房地原設定抵押權予華南銀行,並向其貸款1100萬元,於100年8月10日清償完畢,並由王偉華代陳世萱領取清償證明,有華南銀行之抵押權塗銷申請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委託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支出傳票、收入傳票可證(見原審卷㈠139-146)。
(六)王偉華於102年12月6日書立搬簽切結書約定103年2月28日前搬遷,但留外部大門鑰匙予王偉華收受郵件(見原審卷㈠第74頁)。
(七)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之記錄,上訴人於80年10月11日辦理印鑑登記使用迄今,100年5月16日、100年7月1日曾申請印鑑證明2次,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04年5月4北市士戶資字第10430557000號函所附之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影本各1份為證(見原審卷㈠第124-128頁)。
五、兩造之爭點如下:
(一)上訴人主張其並無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予被上訴人之意思及行為,系爭房地於100年8月9日所為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是否為有理由?
(二)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所為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是否合法?
(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登記,是否有理由?
六、茲就兩造間之爭點,說明本院判斷如下:
(一)上訴人主張其並無轉讓系爭房地所有權予被上訴人之意思及轉讓行為,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應為事實。
⒈上訴人雖曾於系爭買賣契約書末頁及授權書簽名,且系爭房
地於100年8月9日復以「買賣」為原因而將所有權由上訴人方移轉登記至被上訴人方,但兩造間實無買賣契約關係存在等情,業據原審判決在案,被上訴人就此敗訴部分,亦未聲明不服,自堪信兩造間於100年8月9日為系爭移轉登記並非基於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為,是自難因上訴人曾於系爭買賣契約書末頁及授權書簽名,而推認上訴人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意。
⒉被上訴人抗辯兩造間存有借款契約關係,就系爭房地成立信
託讓與擔保契約等語,係以上訴人於系爭買賣契約書末頁及授權書簽名,授權王偉華辦理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用以擔保上訴人對伊的債權,事後以買賣為原因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受領前開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四)所示之支票及現金合計2135萬元,伊並代償上訴人積欠華南銀行貸款1100萬1130元及土地增值稅155萬6050元,總計3390萬7180元為證。惟查:
⑴關於辦理系爭移轉登記之原因部分,證人王偉華證稱:伊曾
以系爭房地向「當鋪」借款,經該「當鋪」人員介紹至陳錦麟代書事務所辦理手續,而結識陳錦麟,因當鋪所收取之利息很高,陳錦麟稱可幫忙想辦法降低利息,並建議找一個資力比較高的人頭辦貸款,另需要一位金主在後提供資金,伊有跟陳錦麟說上訴人不會同意找人頭,經與陳錦麟討論後決定由伊向上訴人說有代書跟銀行比較熟,幫忙辦比較低利率貸款,上訴人將印章及身分證交給伊,伊交給陳錦麟,陳錦麟與銀行確認貸款額度後,有再約伊出來說明後續的金流,伊認為系爭房地過戶給人頭,並無保障,但陳錦麟稱會同時簽信託契約,載明信託人為伊,由金主拿出錢將系爭房地上當鋪的第二順位貸款處理掉,再辦後續的所有權移轉及新的抵押權,嗣後伊問信託契約何時辦理,陳錦麟即藉詞推託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22頁);核與兩造不爭執之如附表一編號1- 5號所示王偉華、陳錦麟與被上訴人於100年8月3日所為對話內容相符(原審卷㈡第178-180頁),且陳錦麟於前開對話中亦向王偉華陳稱:「我必須後面要有完整的計畫才能避免掉這些不必要的風險,所以我會跟你講就是說我之前答應你要做那個信託的部分我還是會做但是我不會那麼快做。你懂我意思嗎?因為做那個很快,我是希望說如果可以的話看是不是能夠就是說你媽媽有在問的時候我們馬上去做,到時候給你的絕對是都是符合我們當初講好的那個條件」(見附表一編號5號),確認於辦理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人頭貸款後,尚須辦理信託登記予王偉華之行為。足見依前開王偉華、陳錦麟與被上訴人間所成立之約定內容,僅係要將系爭房地移轉至陳錦麟與被上訴人所選之人頭,並以該人頭向銀行貸款,並非上訴人要以被上訴人為債權人向其借款,並以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供王偉華向被上訴人借款之擔保甚明。
⑵王偉華、陳錦麟及被上訴人事後亦確實於系爭房地移轉所有
權登記予被上訴人名下後,依上開對話內容約定向玉山銀行申請貸款2280萬元,被上訴人於扣除代墊之清償當鋪第二順位抵押權債務、華南銀行貸款及費用後,餘額交付王偉華使用,但王偉華須負擔玉山銀行貸款本息之繳納,而信託契約雖尚未辦理但已繳規費,待上訴人回國之時,再由王偉華通知陳錦麟辦理等情,亦有王偉華、陳錦麟及被上訴人於100年8月19日所為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確認,有該對話譯文、玉山銀行房屋借款契約書及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表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89-192頁、卷㈡第73-76頁、卷㈠第265-276頁),益見王偉華與陳錦麟約定將系爭房地辦理系爭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僅係欲用被上訴人為人頭另向玉山銀行申貸較高之金額,用以清償其原積欠「當鋪」之借款及前開華南銀行貸款等,於辦妥貸款後,陳錦麟則須將系爭房地再以信託為原因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至王偉華名下,玉山銀行之貸款本息每月約12萬元由王偉華負擔,由向玉山銀行申貸所得款項留存部分清償,則王偉華同意辦理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人頭,顯僅為供方便向玉山銀行貸款而已,並無代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立信託讓與擔保契約之意思及行為。否則,如被上訴人所主張王偉華辦理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予被上訴人係為擔保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之借款債權者,王偉華豈有另負擔清償被上訴人向玉山銀行借款本息責任之理?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為擔保該借款而將系爭房地讓與予被上訴人云云,即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⒊被上訴人於原審原主張前開支付予上訴人計3390萬元7180元
之抗辯,係伊為向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地所交付之買賣事宜等語,其事後抗辯是上訴人向伊的借款,是否屬實,已非無疑。況王偉華係向上訴人陳稱要由上訴人當借款人向銀行借錢,始帶上訴人同往陳錦麟之代書事務所簽署文件,並非要向被上訴人借款,王偉華未告知王偉華與陳錦麟約定,要以系爭房地辦理系爭移轉登記予人頭辦理自玉山銀行申貸之事等情,業據證人王偉華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㈠第226頁),而依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100年8月3日對話內容,陳錦麟曾向王偉華陳稱辦理信託很快,可以等上訴人問起時再辦就可,至於王偉華擔心稅單的問題,伊將之改走,改到別的地址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81頁),而於如附表二編號4號所示系爭移轉登記完成後之100年8月19日對話內容,被上訴人向王偉華陳稱將稅單改成自動扣繳,稅單即不會寄到上訴人家裡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1-192頁),亦可知上訴人對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完全不知情,且上訴人不知情之事,復為被上訴人所明知,否則如上訴人確要向被上訴人借款且有意移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何須與王偉華商討要以更改稅單地址或變更為自動扣繳之方式,避免上訴人得知稅單之納稅義務人並非被上訴人或王偉華而起疑之問題;益見上訴人並無向被上訴人借款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意,且其對被上訴人夫妻及王偉華將系爭房地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一事,亦不知情,系爭移轉登記行為應係王偉華與被上訴人共同隱瞞上訴人所為甚明,自難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並就系爭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有何物權移轉之合意可言。是上訴人主張其未向被上訴人借款,亦未與被上訴人有任何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物權合意,系爭移轉登記之欠缺物權行為等情,應可採信。至於前開由王偉華以代理人身分代理受領上訴人為受款人之支票3紙及以代理人身分簽署上訴人之姓名於收款收據6紙,並交付被上訴人收執,固有該等支票及收據可參(見原審卷㈠第66-73頁),惟王偉華係告知上訴人之內容要向銀行貸款,上訴人並不知王偉華與被上訴人間所為上情,業如前述,尚難因王偉華曾受領前開支票及出具收款收據,即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進而推認系爭移轉登記係上訴人為擔保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所為信託讓與行為。
⒋又從前開事證已知被上訴人明知王偉華隱瞞其與陳錦麟及被
上訴人之前開計畫,而向上訴人索取系爭房地權狀及上訴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係為以上訴人名義向其他銀行申辦貸款等情,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顯知王偉華並無代理上訴人辦理系爭移轉登記之權限,並非善意第三人,尚難因上訴人簽名於系爭買賣契約書末頁及授權書,及王偉華得提出上訴人印鑑證明、印章及國民身分證等情,即推認上訴人有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予被上訴人之物權意思及行為。被上訴人所辯上訴人已簽立授權書授權予王偉華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系爭登記亦由王偉華辦理,上訴人應有移轉系爭房地予伊之意思,系爭登記並無欠缺物權行為,亦無可取。
⒌至於被上訴人抗辯王偉華於每次與陳錦麟、被上訴人會談時
均錄音,且僅提出部分錄音,拒絕提出對被上訴人有利之上訴人已授權王偉華同意將系爭房地抵償王偉華及上訴人之債務,應依據民法第282條之1規定,認定被上訴人抗辯系爭房地已經抵債而歸被上訴人之事實為真云云,為上訴人否認,其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亦難採信。
⒍準此,兩造間並無信託讓與契約存在,系爭移轉登記係因王
偉華聽從陳錦麟及被上訴人之建議,擅自使用上訴人之印鑑及權狀等而辦理,且上訴人不知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亦無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予被上訴人之意思,兩造間並無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物權合意及行為,上訴人主張系爭移轉登記無物權行為存在,應屬事實。
(二)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所為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於法則屬無據。
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
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是當事人得合法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不能提起他訴訟為限,否則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⒉查:上訴人並無自為或授權王偉華為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之
意思及移轉之行為,故系爭移轉登記並無物權行為存在之事實,固如前述,惟上訴人關於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係屬其就系爭房地仍有所有權之基礎事實,依前開規定,應以不能提起他訴訟為限,而上訴人就其對系爭房地有所有權部分,並非不能提起確認之訴確認之,則前開說明,其以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所為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為由,而提起此部分之確認之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不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於法無據。
(三)上訴人請求塗銷系爭登記以回復原有登記,亦有理由。⒈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
者,得請求除去之。」⒉本件兩造間關於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既不存在,則系爭
房地之所有權人仍是上訴人,前開登記之存在,顯會妨害上訴人之所有權,則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塗銷系爭移轉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系爭房地原登記為上訴人所有,系爭移轉登記經塗銷後,當然回復上訴人為所有權人之原登記,並無聲明請求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之必要,惟該聲明之贅載,並不影響判決結論,併予敘明。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登記,自屬正當;請求確認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部分,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則無理由。原審就上開請求有理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前開請求無理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 筑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100年8月3日王偉華、陳錦麟及被上訴人對話錄音譯文 │├─┬──────────────────────────────┤│編│洪鳳蓁:........那個我們銀行這邊已經核准了,然後金額是2280。││號│王偉華:那剛好六成,3880的六成嗎? ││1 │洪鳳蓁:對我有讓他認這個金額,那實際上那邊估價是估三千萬。 ││ │王偉華:只估到三千噢。 ││ │洪鳳蓁:對,所以實際上是三千萬的大概將近八成左右,對,但是等││ │ 於是我把那價金做到這樣子,然後讓他們去認就對了,我們││ │ 就是把它成數去他低底了,因為我為了要那個2.0909 (利息││ │ )比較低的利率,所以這個部分大概這樣子。 ││ │王偉華:我最近聽說利率要漲了? ││ │洪鳳蓁:利率漲是漲,那因為我們簽的低,利率漲本來就是大家跟著││ │ 漲,因為我們簽的低的情形八月下旬會再漲一波,我們就算││ │ 漲起來的話也才2.1多 ││ │王偉華:2多少? ││ │洪鳳蓁:2.1多,不會很多,他們幫我簽到最低的部分。所以我們現 ││ │ 在繳起來的話,如果是以這個金額去貸,繳起來一個都不會││ │ 超過12萬。11萬多,多7千多塊什麼的,大概.每個月不會到││ │ 12萬,大概每個月放十二萬就OK了.....。我們今天做案子 ││ │ 的情形是要整個全盤去了解,我也不希望說今天案子做下來││ │ 之後有沒有,您這邊如果說每個月繳不起貸款的情況就會有││ │ 個問題產生。 ││ │王偉華:對。 │├─┼──────────────────────────────┤│編│王偉華:我是希望能夠保留個差不多六十萬做週轉_ ││號│洪鳳蓁:那如果這樣子的話,如果是這樣子的話那你每個月的利息大││2 │ 概要12萬那您生意這樣子週轉週轉的起來嗎?因為這個東西││ │ 你不能說。 ││ │王偉華:因為之前陳代書有提過就是說可能我們拿一筆放在旁邊來當││ │ 成那個。 ││ │洪鳳蓁:然後你自己要,因為這種東西不能打腫臉充胖子,也沒有什││ │ 麼不好意思的我們就是把東西都講清楚。 ││ │ 抓140萬,那這個部分您說自有的資金的部分你大概要六十 ││ │ 萬? ││ │王偉華:對? ││ │洪鳳蓁:這是你自己要實拿到的部分,那您同意說我們把一部分的錢││ │ 擺在那邊。 ││ │王偉華:對,就是說不夠的時候那邊來 ││ │洪鳳蓁:先墊一下,這樣子就對了。 ││ │王偉華:對 。 ││ │洪鳳蓁:那我跟你就是做一個額度啦 ││ │王偉華:對 。 │├─┼──────────────────────────────┤│編│洪鳳蓁:噢那我跟你請教一下,你那時候是預計說賣了那個房子(美││號│ 國)來還至誠路這個? ││3 │王偉華:對? ││ │洪鳳蓁:可是他們會讓你動用嗎?因為是他們買的錢在他們手裡啊?││ │王偉華:至少銀行的一千一他們會肯,會肯把他那個處理掉_ ││ │洪鳳蓁:所以你的意思二 ││ │陳錦麟:剛好好拿那一千一先來把後面的那段清還掉_ ││ │王偉華:對對_ ││ │洪鳳蓁:變成說那個一千一,然後歐歐我懂你的意思,就是起碼一千││ │ 一,......... ││ │洪鳳蓁:....因為我們現在是2280,那後面剩下的也就是還有一千多││ │ 萬,所以變成說你一千多萬你後面自己再來慢慢處理,你意 ││ │ 思是這樣。 │├─┼──────────────────────────────┤│編│洪鳳蓁:你(陳錦麟)跟他(王偉華)講的部分,那時候你跟他講的││號│ ,就是你有提供一個方案給他,剛有跟我講,就是我們考慮││4 │ 做一個額度給他,然後是如果他這邊不足錢,沒辦法每個月││ │ 給付的情形,然後用這邊來支付嗎?是這樣嗎?是這樣的意││ │ 思陳錦麟:是這樣沒有錯啦,可是_王偉華:就是說我這邊 ││ │ 可以付多少,不夠的話每個月就是從那邊拿出來這樣子。 ││ │陳錦麟:對,那個精神事實上是本身裡面要有一些第二水庫,就是那││ │ 個,你不能說你這個月沒錢然後馬上叫我們去那邊撥,你知││ │ 道我的意思嗎?一定是先有一個額度放在那戶頭裡面,如果││ │ 說低於那個水位,譬如說可能裡面我們至少保持個3、4個月││ │ 王偉華:對2、3個月陳錦麟:你說2、個月真的也是太少, ││ │ 因為這個東西洪鳳蓁:這樣很容易就出事了陳錦麟:你不能││ │ 讓人家當你人頭的人做的心驚膽戰,所以一定要保持一個水││ │ 位在那邊,只要低於那個水位,我們就馬上從那裡面撥一個││ │ 整數進去你那個戶頭,你懂我意思嗎?那個部分就會開始算││ │ 利息。你懂我意思嗎?洪鳳蓁:.....那這個部分我是有稍 ││ │ 微算一下,算一下之後你大概剩下,這些錢來扣一扣費用,││ │ 不含這些,不含你現在跟我講的這些。大概會有四五十萬,││ │ 但是這個四五十萬的情形我必須先告訴你這四五十萬,我們││ │ 也沒有打算撥給你,因為這個部分要留在那邊扣銀行貸款 ││ │洪鳳蓁:.....我原本是想說設計說是不是去擺定存幹嘛,但是陳代 ││ │ 書他其實也很好他就說不要啦,因為這樣子定存的利息跟二││ │ 胎利息畢竟有差,再怎麼算便宜的二胎來講的話他還是變成││ │ 多次付多,那我想想也有道理,那這樣子好了那起碼要保持││ │ 要有一個這樣的量。那我們現在固定保持的四五十萬的現金││ │ 就是保持有這樣的量。那當已經小於一個月的時候,我下個││ │ 月扣掉就沒有的情形就趕快在撥錢進來。 ││ │王偉華:我了解 ││ │洪鳳蓁:就是我們的遊戲規則先這樣子做,那您這個得部分我們就先││ │ 在額度裡面先做給你的,可能這個部分您要的兩百萬的這個││ │ 部分可能就是二順位。 │├─┼──────────────────────────────┤│編│陳錦麟:我必須後面要有完整的計畫才能避免掉這些不必要的風險,││號│ 所以我會跟你講就是說我之前答應你要做那個信託的部分我││5 │ 還是會做但是我不會那麼快做。你懂我意思嗎?因為做那個││ │ 很快,我是希望說如果可以的話看是不是能夠就是說你媽媽││ │ 有在問的時候我們馬上去做,到時候給你的絕對是都是符合││ │ 我們當初講好的那個條件。 ││ │王偉華:我不是擔心說我媽媽問,那到時候如果稅單什麼東西來的時││ │ 候 ││ │陳錦麟:歐那個不用擔心洪鳳蓁:我會把稅單先改走,改到別的住址││ │ 去。 ││ │陳錦麟:對,會弄到別的地方去,你不用去煩惱說這個稅單部分他們││ │ 看會怎麼樣。你懂我意思嗎? ││ │王偉華:但是,不是說不會怎麼樣,就算,像我之前他們不在的時候││ │ ,雖然是轉到我公司去的,但是他們還是要問繳費了沒?因││ │ 為他們有這種收集繳費的資料習慣,會跟我要稅單放在那邊││ │ 當一個資料儲存這樣。 ││ │陳錦麟:...還當鋪那邊的錢也是會開你媽媽(陳世萱)的抬頭,但 ││ │ 是後面反正他媽媽(陳世萱)章在我們那邊,他媽媽的章在││ │ 我們那邊。 ││ │洪鳳蓁:沒有,就是一樣,不要禁背他們就可以領啦,完全沒有差。││ │陳錦麟:你還是背面要蓋他媽媽的章 ││ │洪鳳蓁:對阿,我就是說沒有差啊,就是蓋他媽媽的章就可以了。 ││ │陳錦麟:細節部分我們再來處理啦,這樣可以嗎?那如果沒有問題的││ │ 話。 ││ │洪鳳蓁:那張金額你都瞭解了嗎?都可以嗎? │└─┴──────────────────────────────┘┌────────────────────────────────┐│附表二:100年8月19日王偉華、陳錦麟及被上訴人對話錄音譯文 │├─┬──────────────────────────────┤│編│洪鳳蓁:.....這個是四十萬現金,你(王偉華)先點一下。然後,這 ││號│ 邊的錢,我大概跟您說一下。這部分其實都照之前那個,都││1 │ 一樣的東西,只有差別在這裡。%數的部分您先看一下,我││ │ 待會有明細給你,然後這是銀行增貸的錢,我們是2280,那││ │ 這是之前上次都給你看過的,然後這邊你應該都知道,那這││ │ 個金額就是我們幫你代墊的金額待會給你看收據,然後這是││ │ 利息的部分,這都完全都沒有改變過。 │├─┼──────────────────────────────┤│編│洪鳳蓁:到目前為止都對嗎?那我們現在來看的就是這邊,您後面不││號│ 是借一個二順位兩百五十萬? ││2 │王偉華:嗯 ││ │洪鳳蓁:兩百五十萬的部分我有跟你講說就是這邊的費用,那因為這││ │ 個是不用再收了,因為其實這裡的代書費就有跟你講有收了││ │ ,所以這裡就沒有再收了,然後只有收一個未來的塗銷的部││ │ 分。這是預收,未來塗銷完就是你不用再付費了,你只有用││ │ 完就就好,因為我現在是還沒有設定好,然後你那個信託的││ │ 部分也還沒有用好。 ││ │王偉華:對 ││ │洪鳳蓁:但是那個代書費已經收走,不會再跟你收了,您看這邊,這││ │ 邊代書費已經跟你收了,所以你有五萬的規費在我這裡預收││ │ 的。 ││ │陳錦麟:等你媽媽(指陳世萱)回來的時候,你趕快打給我跟我講。│├─┼──────────────────────────────┤│編│洪鳳蓁:……我們的金額2280萬的部分,這個部分你要負擔銀行利息││號│ ,所以我們會請你簽言個金額的部分。 ││3 │ │├─┼──────────────────────────────┤│編│洪鳳蓁:我請教你,你那個稅單的部分,以前都是從你公司這邊繳納││號│ ? ││4 │王偉華:都是我這邊在繳。 ││ │洪鳳蓁:所以你現在擔心稅單的部分被爸爸媽媽看到? ││ │王偉華:就是說他們會保留記錄,就是每一年對帳這樣子。 ││ │洪鳳蓁:那如果假設我把它改成自動轉帳呢? ││ │王偉華:自動轉帳? ││ │洪鳳蓁:對,就是自動扣繳,然後自動扣繳可能 ││ │王偉華:繳費的問題不是 ││ │洪鳳蓁:我的意思是說只要改成自動扣繳他是不會發任何稅單到家裡││ │ 去的。 ││ │王偉華:自動扣繳不會發稅單? ││ │洪鳳蓁:對,他只會發轉帳證明,轉帳證明的話他就不會發到你家裡││ │ 去,這樣子你是連稅單都看不到。這樣會不會對你比較好?││ │ 因為我不是不幫你辦信託,沒有那個問題,我可以幫你辦信││ │ 託,但是現在就是他們稅單有一個更改,……稅單列印方式││ │ 有沒有,就是所有權人跟你的名字都會印上去,那這樣子的││ │ 話如果你母親看到實體稅單,你還是會發生一個你還是需要││ │ 解釋的情形,他一定會問你說為什麼你叫委託人?如果你看││ │ 到權狀如果拿權狀給他看那是沒問題,權狀會是你,王偉華││ │ 的名字,但是你反而看到實體稅單的時候,他上面會看到說││ │ 為什麼是委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