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4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周明珠法定代理人 周重安
周承俊周榮福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上 訴 人 胡家樂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鄭松雄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范值誠律師複 代理 人 劉繼蔚律師
林桓誼律師被 上訴 人 周科文
鄭文雄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被 上訴 人 沈祺舜
沈祺發沈祺鈞沈祺雄周承俊追 加被 告 鄭昌發
鄭舜仁鄭傑仁鄭財和鄭清文鄭明治鄭裕明何勇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因追加被告鄭昌發、鄭財和、鄭清文、鄭明治、鄭裕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追加被告鄭傑仁應於外國為送達而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周明珠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聲請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追加被告鄭昌發、鄭財和、鄭清文、鄭明治、鄭裕明、鄭傑仁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