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46號上 訴 人 曾正義
曾正和曾大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被 上 訴人 張淑真
賴俊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楊承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妍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