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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13號上 訴 人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履冰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被上訴人 陳蒼明

劉燕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複 代理人 劉嘉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上午10時40分本院民事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