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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41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複 代理 人 游文愷律師

張漢榮律師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訴訟代理人 王龍寬律師

姜威宇律師林雅芬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詹祐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11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法 官 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