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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79號上 訴 人 柏升開發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吳淑娟上 訴 人兼訴訟代理人 陳柏升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貳拾參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逾期即駁回第二審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法院提起10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原法院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自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遷出土地部分以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億3,500萬2,196元,遷出建物部分經財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之價額為1,932萬8,176元(外放證物,鑑定報告書第12頁),合計為3億5,433萬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萬5,627元,現上訴人已繳納3萬6,100元(見本院卷第9頁),尚須補繳423萬9,527元【計算式:

4,275,627-36,100=4,239,527】,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註: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如下

1、土地部分:測量後佔用土地面積(附圖A至M面積合計)×公告土地現值(原審卷第60頁)

(A)2190.9+(B) 92.32+(C) 84.72+(D) 96.82+(E) 447.42+(F) 426.55+(G) 114.09+(H) 92.77+(I) 51.8668+

(J)59.2+(K) 45.15+(L) 48.02+(M) 5.81=3755.633755.63平方公尺×89,200元=3億3,500萬2,196元

2、建物部分:財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之價額為1,932萬8,176元。

(鑑定報告書第12頁)

3、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