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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418號上 訴 人 鄭惠中(即鄭榮村及鄭邱滿之承受訴訟人)

鄭榮富訴訟代理人 林金徵上 訴 人 鄭源琮

鄭融譽(即鄭欽賢、鄭裕來之承受訴訟人)

鄭企芸(即鄭欽賢、鄭裕來之承受訴訟人)

鄭榮昌(即鄭萬全之承受訴訟人)

鄭榮安(即鄭萬全之承受訴訟人)

鄭玲紅(即鄭萬全之承受訴訟人)

鄭玲玉(即鄭萬全之承受訴訟人)

鄭玲蘭(即鄭萬全之承受訴訟人)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璨鴻律師

王志超律師李國仁律師上 訴 人 鄭雅文(即鄭榮村及鄭秋滿之承受訴訟人)

鄭勝元(即鄭榮村及鄭秋滿之承受訴訟人)

鄭麗珠(即鄭裕來之承受訴訟人)

鄭慧娟(即鄭裕來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黃明慶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被 上訴 人 陳進益(即鄭啟堂及鄭宗輝之承受訴訟人)

鄭立瑋(即鄭金益之承受訴訟人)

鄭世澤(即鄭金益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立仁(即鄭金益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劉錦隆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明慶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鄭雅文、鄭勝元為上訴人鄭邱滿(即鄭榮村之承受訴訟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鄭邱滿(即鄭榮村之承受訴訟人)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惠中、鄭雅文、鄭勝元(下稱鄭惠中等3人),均未拋棄繼承,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卷9第83至92頁、卷15第641、643頁),依前說明,應由鄭惠中等3人承受訴訟,鄭惠中已於112年3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10第63頁),惟鄭雅文、鄭勝元(下稱鄭雅文等2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鄭雅文等2人為鄭秋滿(即鄭榮村之承受訴訟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