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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58號上 訴 人 吳天銘被 上訴人 林素珍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被 上訴人 羅文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