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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6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劉季強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蔡棟國上 訴 人 蔡佳伶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陳冠宏律師林詠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