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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73號上 訴 人 蘇民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永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3萬173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58萬3488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佳瑩附表:

系爭土地即新北市○○區○○段○○○ ○○○○ ○號土地面積369.08平方公尺(見原審卷㈠第71頁),102 年1 月期公告現值則為每平方公尺8 萬8900元(見原審卷㈠第71頁),故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81萬1212元(計算式:369.08×88900=00000000),加計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1002萬522元,合計4283萬1734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