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46號上 訴 人 王花成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俊宏(即林柏壽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移轉公司股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月23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公司股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1萬7,
452 元,復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