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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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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天富龔天求兼上三人共同訴 訟代理 人 龔邵芃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財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訴外人蘇朝宗之繼承人是否僅為被上訴人羅雪娥等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羅雪娥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蘇朝宗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賴淑美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財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