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99號上 訴 人 鼎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簡泰平上 訴 人 超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德芬上 訴 人 郭簡惠美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李育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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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天富龔天求兼上三人共同訴 訟代理 人 龔邵芃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財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訴外人蘇朝宗之繼承人是否僅為被上訴人羅雪娥等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羅雪娥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蘇朝宗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賴淑美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