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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22號上 訴 人 董紀廷追加 原告 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紀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黃儉華律師被 上訴人 董環齡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黃若美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