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22號上 訴 人 董紀廷追加 原告 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紀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黃儉華律師被 上訴人 董環齡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黃若美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