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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27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曨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茂能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詹廷有即詹地政士事務所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重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12日105年度重上字第927號判決,提起上訴,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6萬4,529元,合計526萬4,529元(計算式:4,500,000+764,529=5,264,529),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9,759元,聲請人繳納8萬0,947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溢繳1,188元(計算式:

80,947-79,759=1,188)。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依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