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聲 請 人 山田靖宏(即YAMADA YASUHIRO)代 理 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吳勁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准予返還。
理 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不服本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萬9,984元(24x309166=0000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1,687元。惟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5日繳納15萬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顯溢繳3萬8,313元,並經聲請人聲請返還。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