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睿駿再審被告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瑞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之記載,應更正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