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附 黃陳明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李淑寶律師被上訴人即 王順美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王羽潔律師
黃國媛律師複 代理 人 王如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附 黃陳明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李淑寶律師被上訴人即 王順美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王羽潔律師
黃國媛律師複 代理 人 王如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