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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家上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上 訴 人 王順美被 上訴 人 黃陳明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李淑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7年9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28